罚没资产应上交 国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上缴国库原则:
财物转化的款项必须尽入国库。
拍卖、变卖:
属于应销毁的物品经无害化或者合法化处理,丧失原有功能后尚有经济价值的,可以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作为废旧物品变卖。
移交处置:
例如,文物类移交国家和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等移交公安部门或其他部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等。
捐赠:
如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因此,罚没资产应严格按上述规定处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合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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