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执行异议的处理流程如下:
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案外人或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异议。
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如果书面申请有困难,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异议申请应当明确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如果异议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会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如果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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