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分别如下:
拘传
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这些措施在保障侦查工作高效进行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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