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它是案件发生过程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
物质载体:
电子数据需要存储在某种介质上,如硬盘、光盘、U盘等。
技术依赖:
依赖于计算机、手机、网络等现代电子技术。
抽象性:
不能直接被人感知,需要通过特定设备或介质展示和识别。
生成与传输:
必须通过一定的电子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和存储。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的信息和文件:
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如网页、博客、微博客等);
通信应用服务信息(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
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在法律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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