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 管理层、 人民法院、 党委(党组)、 纪委监委、 审计机关、 人民政府和 监察委员会分别负责不同领域和层级的职责。具体来说:
各级管理层
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
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职责。
各级人民法院
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
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县纪委监委
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
对标准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和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追责。
审计机关
对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各级人民政府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委员会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些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确保各级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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