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的界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约定:
开工日期首先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开工通知: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实际进场:
如果承包人已经获得发包人同意并实际进场施工,则以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条件具备:
如果开工通知发出后,施工现场尚未具备施工条件,则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报告批准:
如果承包人提交了开工报告或申请且获得批准,则以报告中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其他证据:
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表等材料中关于开工日期的记载,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来认定开工日期。
特殊情况:
对于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的时间被视为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
开工日期的确定还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应以当地法律和法院的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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