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属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广告法》的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虚假宣传行为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违反了《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主要适用《广告法》进行定性处罚;对于非广告方式的虚假宣传,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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