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从义务,也称为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合同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目的能够更好地实现,而不是决定合同的类型。从义务可能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这些义务通常是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从义务的特点包括:
辅助性:
从义务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非独立性:
从义务本身不具有独立存在意义,它不能单独构成合同的主要内容。
目的性:
从义务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可诉性:
在某些情况下,从义务可以独立于主给付义务被债权人诉请履行。
从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从义务可以独立诉请履行,而附随义务通常不能独立诉请履行,并且附随义务更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有时可能形成法律上的侵权与违约的竞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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