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版本是在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并且自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出生证明应当在 新生儿出生后30日内办理,未按规定办理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限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