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首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复议前置的一些情形: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情形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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