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玩忽职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49:43    

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不履行职务型:

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例如,擅离职守、未履行职守、不尽职责等。

不正确履行职务型:

即行为人应该且能够履行职务,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务,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这包括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等行为。

意志疏忽和过于自信:

表现为意识疏忽和意志疏忽两种心理状态。意识疏忽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志疏忽是指行为人处于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条件下,需要采取正确的决策,防止或减小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行为人有义务并有这种主观可能性,但其没有找到这种决策或者没有实施。

违反职责要求:

例如,在行使职责过程中擅自离开职责所要求的岗位,或虽然未离职守,但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例如,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例如,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等。

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不同的领域和部门有不同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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