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允许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出示物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等。
法庭辩论
当法庭调查认为案情已经查清,辩论开始,顺序通常是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互相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给被告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权利,这是被告人表达自己对案件看法的最后机会。
评议、判决和宣判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会当庭宣判。
以上是法庭审理的一般流程,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类型和审理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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