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5日)上午,“司机泄愤撞死一家三口”案将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极目新闻14日从知情人处获得的起诉书显示,事发时,被告人廖某宇曾连续两次将电动汽车的加速踏板即电门踩至100%状态。检方认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宇的刑事责任。
不听劝说两次深踩加速踏板
根据起诉书相关描述,2024年10月2日夜间,被告人廖某宇驾驶车辆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他与同车朋友孙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懑,情绪不佳。

事发路段
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被告人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达100%),连续加速14秒后,车辆速度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在此过程中,孙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赶紧劝说其开慢点,廖某宇仍不听劝说,继续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百分比由100%短暂降低到89.2%后又增加至100%)。
廖某宇驾驶车辆严重超速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遇到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和11个月大的胡某某。
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已经无法驾驶车辆进行有效避让,导致车辆与三人发生碰撞,造成未满周岁的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经120到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中,公诉方认为,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廖某宇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更重
1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得了多个录音文件,系被告人廖某宇父亲与中间人协商时的录音。录音显示,廖某宇父亲在电话中辩称,其子在撞人之前打了方向盘,也踩了刹车,所以儿子并不是有意杀害别人。受害人家属胡女士称,根据庭前会议,被告人辩护律师会以交通肇事罪来对其进行辩护。

受害人家属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认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在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是放任或者追求对不特定的生命安全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更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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