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法定共有部分
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与建筑整体在结构和功能上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包括: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楼梯间、走廊通道、水箱间、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
约定共有部分
结构上、利用上原本具有独立性,但基于业主间的协议或规约,选择将其作为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和使用。
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
全体共用部分: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公共走廊、大堂、电梯等。
部分共用部分:供部分业主使用的共有部分。
自用部位与自用设备
自用部位: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墙、自用阳台及户内其他装修。
自用设备:户分电表、水表以内的电器及管线、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也属于业主共有。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也属于业主共有。
区分共有部分有助于明确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确保共有财产得到妥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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