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他人需要以下证据:
物证:
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品、痕迹等。
书证:
包括合同、协议、书信、日记、电子文档等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
来自第三方的证言,能够证实诬陷行为的存在及其具体情况。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对自己被诬陷的情况的叙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行为的承认、否认或解释。
鉴定意见: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够证实相关事实的真实性或性质。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记录侦查过程中的勘验、检查、辨认等活动,以及实验结果。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诬陷行为的数字化资料。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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