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定罪需要一系列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和情节证据。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证据类型及其要求:
主体证据
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行为证据
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
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
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
结果证据
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
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
盗窃物品的价值鉴定结论。
主观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
情节证据
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
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外,其他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对于证明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情况下,这些间接证据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收集和审查上述证据,以确保定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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