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是指 以前曾经犯罪,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记录。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
这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等刑罚,并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的,不认为是有前科。
正在服刑中再犯新罪:
正在服刑的犯人若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法规,不能被视为具有前科记录,而只能被看作是在服刑过程中重新犯罪的行为。
行政处罚记录:
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的记录,并不属于前科,而是属于违法记录,保存在行政机关(公安)的行政违法记录中。
综上所述,前科主要是针对刑事处罚的记录,包括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情况。而行政处罚记录、正在服刑中的再犯罪行为等并不被视为前科。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相关犯罪记录会被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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