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行政诉讼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行政处罚类案件
行政主体依照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由这些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
当事人、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判断该类行政行为是否应复议前置,若应复议前置,则需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行案件
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这些分类涵盖了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助于理解行政争议的不同处理途径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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