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延工期的情况包括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具体如下:
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
法律变化影响工期。
约定事由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待条件开工。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日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监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验收隐蔽工程、参加试车。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正常施工。
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工程量增加。
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
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施工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约定提供指令和批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非施工单位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超过8小时。
隐蔽工程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施工单位未及时检查。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可以根据上述事由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发包人应当及时审核并确认工期顺延,以避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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