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特定事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5、171条
撤销事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
方式:通知
期间: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7-152条
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
方式:诉讼或仲裁(形成诉权)
期间:90日、1年或5年除斥期间(双重除斥期间)
债权人撤销权 (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542条
撤销事由:放弃债权和担保;恶意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方式:诉讼
期间:1年或5年除斥期间(双重除斥期间)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58条
不可撤销情形:公证的;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
方式:通知
期间:本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63条
撤销事由: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方式:诉讼或仲裁(形成诉权)
期间:1年或5年除斥期间(双重除斥期间)
以上信息整理自《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条文,具体行使撤销权时,需注意撤销事由、行使方式和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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