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流量劫持行为违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6:35:00    

今天(4月23日)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网络虚拟财产民事司法保护路径分析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发布《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爱某公司诉赵某某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旨在通过该案例明确:流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流量劫持行为违法。

爱某公司运营有大量微信公众号,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公众号运营获得流量,开通“流量主”功能获得微信每月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赵某某为爱某公司公众号编辑,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载引流私人账号。赵某某在职期间,未经爱某公司允许,在其负责运营的20个微信公众号内嵌入第三方微信公众号文章链接,同时在文章末尾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展开继续阅读全文”字样。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跳转前的文章内容十分相近,部分标题几乎一样。爱某公司主张其微信公众号运营收益大幅缩减,提交了“流量主”收益后台录屏、统计表格等予以证明,并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向爱某公司支付公司应得利益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员工不得利用公司内部公众号资源转链引流私人账号。员工转链引流行为致使公司在相关微信公众号内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经济价值降低,侵害公司对其微信公众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赵某某向爱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本案系以侵权法规制流量劫持行为的案例。长期以来,司法大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流量劫持行为予以规制。但由于流量本身涉及多重法益,当事人依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多种诉讼策略。本案从侵权法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流量的本质是用户注意力的量化,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并进一步细化了流量劫持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明确流量劫持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使用技术手段破坏原有网络场景并对用户进行诱导或强制。本案的判决凸显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侵权法路径,有利于为流量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机制,引导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文、图 | 记者 董柳 实习生 马欣然 胡雪洁 通讯员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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